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7994.25万股)
· 2024-06-21
一、标的企业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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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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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广东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888号 | 所在地区 | 440000 - 44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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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俊 | 成立时间 | 2002-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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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15675.000000(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A1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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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A05003 | 所属行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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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7007385666844 | 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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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客运站经营,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出租客运,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市区公共汽车客运;商务活动服务;投资农业、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旅游酒店业、电子商务业、广告业、电子科技业、医疗卫生业、教育业、文化体育业、能源业、环保业;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装潢;工程机械维修;停车场服务;餐饮业;批发、零售:汽车、工程机械及其配件,食品,酒类,日用百货;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搬运装卸服务;代理车、船、飞机票、景点门票订票及代订房业务;以下经营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代理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洗车服务;零售:卷烟,柴油,汽油,润滑油,燃油添加剂,车用尿素溶液;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告位招租;物业租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国内旅游业务;地磅计量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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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873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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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数量(个) | 11 | 股份总数 | 1567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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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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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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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51 | 79942500 |
2 | 阳江市朗日和正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48.82 | 76522500 |
3 | 李雨咛 | 0.036 | 57000 |
4 | 黄子平 | 0.018 | 28500 |
5 | 阮德清 | 0.018 | 28500 |
6 | 徐相如 | 0.018 | 28500 |
7 | 张广森 | 0.018 | 28500 |
8 | 李建强 | 0.018 | 28500 |
9 | 陆强 | 0.018 | 28500 |
10 | 赵汝汉 | 0.018 | 28500 |
11 | 林天卓 | 0.018 | 285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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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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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9.640000 | -4659.440000 | -4683.54000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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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3.180000 | 36253.910000 | 18149.270000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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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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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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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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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5546.600000 | -4297.260000 | -4297.260000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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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 49654.400000 | 30931.440000 | 18722.950000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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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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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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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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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5,675万元,实收资本为15,675万元,总股本为 15675 万股。其中,转让方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7994.25万股,阳江市朗日和正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持有7652.25万股,李雨咛等9名自然人股东持有28.5万股。 2.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停用粤运、粤运公交、粤运快车字号及商标。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5.本项目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4)第298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C10392号)及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职工安置方式及安置义务详见《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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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2)若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成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妥善保管标的企业在转让方管理期间的所有档案,确保标的企业原始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同时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规定,应当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转让方可利用标的企业的全部档案。 (3)若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成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类档案依次归属转让方,其他档案由参与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各方参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确定归属,同时应当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转让方可利用标的企业的全部档案。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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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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